为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师生安全,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禁止在学校饲养犬只,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1.加强校门管理,严禁人员通过校门携带犬只入校。
2.从11月25日起,教职员工、家属及第三方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内饲养犬只,一经发现,通报批评。拒绝管理的,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3.在校学生不得在宿舍内饲养狗、猫(含其它宠物),已经饲养的,于11月25日前自行处理,带出校园。否则,将根据《茅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给予处理。
维护校园安全、卫生、文明秩序,是大家的共同责任。希望全体师生员工增强公共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努力创建文明校园。
保卫处 学生工作处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