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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022-11-24 10:01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茅台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公布,对校内各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各单位组织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单位内部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章制度一般称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章程”是指经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根本性制度;“规定”是指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办法”是指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细则”是指为有效执行相关政策或实施学校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

“意见”“方案”和“说明”等,不属于制度的文体。

第四条 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评审、审定、签发、公布等。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党内法规和国家政策,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与上位规范相抵触。

(二)科学原则。规章制度应从学校整体利益出发,符合学校、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根本利益,符合学校的发展需要和发展规划。

(三)统一原则。规章制度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对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以及施行日期等作出统一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党委会、董事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规章制度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学校章程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各自所负责领域的学校重大制度进行决策审批。

第七条 学校成立校级规章制度初审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法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党委宣传部、纪委综合室、党委教师工作部(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校工会、校团委、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校内法律咨询小组等,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工作组主要职责:

)负责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单位提出制度编写要求;

负责组织学校规章制度立项评审、草案评审和定期复审等工作;

(三)负责起草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指导工作、流程编制的辅导与完善工作;

(四)负责统筹制定规章制度优化方案,并负责逐项督导落实;

(五)负责规章制度的登记、备案、公布和更新;

负责规章制度培训情况、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并对规章制度执行效果进行评价。

 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权限,对所辖职能业务板块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归口管理各单位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宣贯、检查、考核、评估、改进。

(二)参与涉及本单位职能相关的规章制度会审、会签

(三)监督相关规范性规章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受学校单位师生员工监督,师生员工均可对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  立项与起草

第十条 工作组根据上一年度规章制度有效性评审编制制度建设规划、拟订当年规章制度年度建设计划。

学校各规章制度归口管理单位根据职责划分和实际需要,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向分管校领导提出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并向工作组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工作组收到规章制度立项申请后,应根据单位有关职责、业务流程、国家相关规定、学校及各单位相关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确定是否立项,向申请立项的单位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由其所涉业务领域的单位负责起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以申请立项的单位为主要牵头单位,其他单位协助,需明确牵头单位及相关单位各自的工作职责。

起草工作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第三方组织进行,委托单位应对草案负责。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

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列明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研究论证。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起草单位反馈明确的态度或者具体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结构严谨、清晰,内容明确、具体,语言简洁、精炼,表述准确、规范,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编写格式应遵照《规章制度编写格式规定》。

第十 完整的规章制度应包含制度的名称、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制定依据、引用的文件、主要管理措施、制度考核要求、负责制度解释的部门实施生效日期其他事项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形成草案后,报送工作组进行合法性与规范性审核,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章制度草案及草案起草说明;

(二)所依据的上位规范及其他规定;

(三)参考做法、调研及考察等相关材料;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说明材料等。

草案起草说明一般包括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 工作组在收到规章制度草案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组成员单位、起草单位及规章制度涉及单位进行评审,起草单位领导及起草人到场解释。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党内法规和国家政策等相抵触;

(二)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规范以及上级部门的非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茅台学院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五)是否与学校现行的制度协调、衔接;

(六)是否征求并正确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否达成一致;

(七)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八)格式是否规范,有无相应的流程与表单;

(九)是否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

(十)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草案评审后,由工作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经参与规章制度评审的单位对评审意见进行签字确认后,反馈起草单位。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接到反馈意见后,按照意见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完善并反馈工作组复审。复审后的规章制度送校领导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

第五章  审定、签发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在征求分管校领导或者相关校领导意见后,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等决策制度的规定,按程序提交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与学术工作、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应当经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的规章制度,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通过。

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规定及学校运行实际,学校章程草案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报集团公司审定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起草单位与相关单位共同作解释说明。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会议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规章制度,经其分管校领导同意,形成修正稿。并按校内公文印发程序,提交党政办公室进行公文规范性审核,报请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以“中共茅台学院委员会”或“茅台学院”名义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各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公布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规章制度一般应通过学校公文形式和学校信息公开网等及时公开发布。

第六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单位负责,未作规定的,一般由起草单位负责。

规章制度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提请修改或废止,有关单位、规章制度评审单位也可以向起草单位提出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废止的;

(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废止的;

(三)因任务完成或者调整对象不存在等原因而自然失效的;

(四)所规定的内容已有新的规定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提请修改的,起草单位应对新修订的内容和原内容作比较说明,说明修订的依据和理由,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第四、第五章的规定征求意见和进行评审、审定、签发、公布。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修订后,应当立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并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对于“暂行”“试行”满2年的制度,起草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单位说明情况,经学校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保留。

 

第七章  清理与汇编

第三十一条 建立规章制度审查和清理机制。工作组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审查,负责备案公布、监督实施,统筹规章制度的清理与汇编。

第三十二条 工作组归口处理校内外各单位、组织、个人提出的关于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申请,按继续适用、修改或废止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采取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起草单位是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第三十四条 根据规章制度清理结果,党政办公室向全校公布废止、失效及继续有效的规章制度目录。

 

  监督

三十五 规章制度发布后,规章制度归口管理单位开展宣贯培训工作,党政办公室督促监督。

三十六 单位应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宣传普及工作规章制度相关内容纳入学习培训、知识竞赛等活动中。

三十七 规章制度一经发布施行,各单位及教职员工应严格遵照执行。

三十八 各单位应每半年对本单位归口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规章制度运行情况自查表》(见附件3),提交党政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规章制度建设列入学校目标考核。

 

第九章  存档管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规章制度的存档管理工作,要用专门的档案盒(袋)存放各类规章制度,并建立规章制度电子档案库。

四十一 每项规章制度应保存好相关档案,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规章制度编制过程保留的资料:《茅台学院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规章制度草案、《茅台学院规章制度评审意见表》、经过会议研究讨论的会议纪要(若进行会签的,复印会签页)

(二)规章制度宣传贯彻过程保留的资料组织培训的记录

(三)规章制度检查执行过程保留的资料:制度运行情况分析资料。

(四)规章制度修订过程保留的资料制度修改申请建议重复(一)至)项内容

第四十二 档案负责规章制度印发原稿和相关红头文件的存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制定或汇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制度等,应有严格的内部评审程序,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党政办公室备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含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策部署提出的“意见”,对工作的具体计划或对某一问题制定的规划“方案”,对具体工作、事项的解释“说明”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如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附件1 茅台学院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docx

2.附件2 茅台学院规章制度编写格式规定.docx

3.附件3 规章制度运行情况分析报告.docx

4.附件4 制度修订对比表.docx

5.附件5 茅台学院规章制度运行情况自查表.docx

6.附件6 茅台学院规章制度评审意见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