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学院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茅台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有限空间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术语解释
(一)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二)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三)有限空间管理单位:是指存在有限空间类型,负有有限空间日常管理责任的单位。
(四)有限空间作业单位:是指完成涉及有限空间内作业活动的人员及所属的集体或部门。
第三条 有限空间分类
(一)密闭设备和半密闭设备:如反应釜、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暗沟、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垃圾站、冷库、水箱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后勤保障中心工作职责
(一)统筹学校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修订学校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立更新学校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
(四)定期对学校有限空间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涉及有限空间管理的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本单位辖区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基本情况,建立本单位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限空间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台账,并将台账报后勤保障中心;
(二)对有限空间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
(三)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在其出入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说明和安全风险告知牌,并保证其完好性;
(四)负责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及作业审批人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每年至少一次),并对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完善台账记录;
(五)负责对作业单位作业方案执行情况、作业人员劳保用品、作业工具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监护机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职责;
(二)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三)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制定作业方案,作业前对作业方案进行评估,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再次辨识;
(五)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有限空间作业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要求;
(六)承担应急救援保障责任,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七)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内容
第一节 作业前准备
第七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后勤保障中心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将作业方案、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告知所有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及应急救援人员。
第九条 作业前应对安全防护设施、个体防护装备、作业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第十条 有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照明设备电压不大于36V,在有水、潮湿、封闭的金属容器或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不大于12V。手提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准外露。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清点确认参与作业人员并由本人签字,作业中所需的工器具、应逐项进行登记。
第二节 作业中管理
第十四条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2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
第十五条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涉及临时用电、动火作业应按照临时用电、动火作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检车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第十八条 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情。
第十九条 作业期间,凡进出有限空间人员必须做好进出记录,确保有限空间内人员与现场登记表记录相符。
第二十条 进入有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作业人员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员发出信号,撤离作业现场。
第三节 作业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完成作业后清点人数并由作业者本人签字确认;清点作业工器具、物料数量相符并全部带出。
第二十二条 关闭有限空间盖板、人孔、洞口等出入口,解除作业区域封闭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管理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进行完工验收签字后方可撤离。
第二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循内部作业外部监护、持续作业动态监测的原则,加强风险管控,确保整个作业过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四节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有限空间管理单位应根据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定期或每次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对有限空间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限空间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要求;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作业方案和防范措施;
(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具、检测仪器、劳保用品、应急装备的正确使用;
(五)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培训应保存记录。记录应记载培训内容、日期、考核结果,并由培训人、被培训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