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茅台学院委员会 茅台学院
关于印发《茅台学院章程》的通知
各直属党组织,各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同意茅台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黔教函〔2023〕74号)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茅台学院章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茅台学院委员会 茅台学院
2023年8月28日
茅台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序 言
茅台学院是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举办,2017年5月23日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非营利性民办应用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持“德才兼备、承创并举、酿理通融、知行合一”的办学理念,以“厚德、博识、善酿、笃行”为校训,培养基础实、能力强、适应快、后劲足的酿酒产业及相关领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建设与茅台品牌相称的“行业一流、世界知名”的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茅台学院是由茅台集团举办,依法接受贵州省教育厅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187900万元,经费来源为非财政补助。
第四条 学校中文名称:茅台学院。
英文名称:MouTai Institute,英文缩写MTI
法定住所:贵州省仁怀市鲁班大道。
学校官方网址:https://www.mtxy.edu.cn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围绕酿酒产业链构建以工学为主,管理学、农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学校建设初期规模为5000人,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招收国内外学生。
第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九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按照“行业一流、世界知名”的办学目标高效办学、节俭办学,将学校建设成为全国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查阅学校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获得学校人才和科学研究的优先支持;
(五)获得学校文化建设与文化宣传的优先支持;
(六)获得学校各类信息服务;
(七)向学校提出教育、科研、文化、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要求;
(八)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但不干预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承担学校设立阶段的相关费用,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经费,并提供相关资源;
(三)每年按时审定学校的办学资金需求,在有缺口的情况下给予足额资金支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组织教学活动;
(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四)根据有关规定确立学位和学历授予标准,颁发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
(五)根据举办者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和有关规定,设置各类岗位,聘任工作人员;
(六)对师生员工进行管理,实施奖惩;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基本职能,提高办学水平;
(三)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实施民主管理;
(六)接受举办者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七)实施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学校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教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提取落实。
第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茅台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和中国共产党茅台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扎实抓好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其他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学校纪委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党委成员的职数和任免,由批准设立党委的党组织决定。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要充分表达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纪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履行党内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职责,负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及其他纪委成员的职数和任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学校党委设组织、宣传、统战、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等工作部门。党委下设机构可以与职责相近的行政机构等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仍由党委主管。
学校纪委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设置相应工作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全体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校贯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学校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要改革方案;
(三)学校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和大额资金使用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学校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学校教育教学、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学校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应将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茅台集团党委。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群团组织的领导。
党委支持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群团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副校长、教职工代表以及举办者委派组成。董事会成员应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为: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推选产生。所有董事会成员产生后30日内报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条 董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前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董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依法依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解释学校章程;
(三)审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撤销,批准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教育改革等事项;
(五)筹集办学经费;
(六)审核学校经费预算、决算,监督、检查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和工资标准;
(八)拟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九)监督检查学校办学过程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十)对校长、副校长行权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十一)决定学校其他必须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可书面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列出授权范围;
(三)董事长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四)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原则上应在会议举行五日前通知各董事,会议通知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
(五)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并提供书面委托书;若届时未能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视为弃权;
(六)董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到会方可召开,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有关学校举办者变更、校长任免、章程修改、增减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预、决算审核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时,校长不参加表决也不计算表决权;
(七)每次董事会会议,必须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持董事授权委托书,由代理人签字。董事会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由董事长签署执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依法行使权利,忠实履行职责,科学决策。董事在进行决策时,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致使学校有关决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学校各项工作开展受到影响,或学校资产受到损失等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董事在决策时曾表示异议并明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自行终止;
(六)决定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含住所)、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七)决定董事会成员的变更与成员在董事会中职务的变更;
(八)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是该机构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聘用。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和董事长开展具体工作,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董事会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学校校长
第三十七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工作思路清晰,思想解放,勇于开拓进取;
(三)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四)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顾全大局,严于律己,组织能力强;
(五)除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还应具有博士学位、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熟悉高校办学规律;
(六)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校长资质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九条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主持校长办公会;
(三)组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六)组织制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七)组织制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代表学校签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相关合作协议;
(九)全面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十)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十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校长职责的;
(三)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岗位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七)其他依法应予免职的。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研究、决定校长职权中的有关事项。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职责、运行具体按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有学校基层党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学校董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监事会依法依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资产使用等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校长、副校长及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对董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等的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2/3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监事会决议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健全党委书记、董事长、校长、监事会主席沟通协调制度,加强党委与行政的协调配合。
第四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六条 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学校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选拔、任用、考核。
第四十八条 学校内设机构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熟悉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五章 学术组织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术组织主要包括: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的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科发展规律,结合学校的创建特色,设立教学系(部、学院);各教学系(部、学院)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立相关组织。
第五十一条 各教学系(部、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其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教学科研改革,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二)负责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并制定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和学业标准;
(三)负责本系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选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委员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运行、议事规则等具体事项,按照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执行。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定;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法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含名誉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学校党委委员,负责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系负责人和无行政职务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运行、议事规则等具体事项,按照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设置教材委员会。教材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学校教材管理与研究、监督与评价的议事机构,为学校教材的建设、管理和重要决策提供研究、咨询、审议、审查、指导。
教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教材委员会运行、议事规则等具体事项,按照教材委员会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五条 教职员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分别按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纳入相应的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第五十六条 教职员工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其他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按时按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的机会;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批评;
(八)就职务变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尊重和关心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自觉学习,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职业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员工申诉并作出仲裁,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人事处、校工会、教师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教职员工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委员会职责是:受理教职员工的申诉,并对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召开评议会议,作出评议结论。
申诉处理程序为: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召开教职员工申诉评议会议等,依次进行。教职员工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法向相关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实施细则行使权利;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岗位等级和职务等级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考评,定期对教职员工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基础进行品德、能力和业绩等的考核与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的教职员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做好教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和管理,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第六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学 生
第六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及相关配套服务资源;
(二)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或资格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与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
(五)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活动、社会服务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二)遵法守纪,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并作出仲裁,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委员会职责是:受理申诉人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召开评议会议,作出评议结论。
申诉处理程序为: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召开学生申诉评议会议等,依次进行。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由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给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创新创业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就业创业指导。
第七十八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八章 资产、财务管理及法律顾问制度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和资产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首期投入资产;
(二)举办者划拨资金;
(三)办学积累;
(四)政府资助;
(五)国家按政策给予的支持;
(六)社会捐赠;
(七)学费、住宿费;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产、政府资助、办学积累、受赠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学校资产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抵押或转让等。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或份额变动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接受举办者安排的财务审计,并每年向学校董事会报告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八十二条 分管财务校领导、总法律顾问由举办者推荐或委派,学校董事会任命。其中,总法律顾问可由副校长兼任。
分管财务校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学校的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重大财务、经济有关事项的讨论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总法律顾问为分管法务工作的校领导,学校应配备专职法务人员对学校运营提出法律意见,学校重大决策应参考经总法律顾问审核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
第八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举办者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校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董事会换届或校长离任时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五条 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权益转让,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依法终止:
(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终止情形的。
第八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通过转学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八十九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校园标识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徽呈圆形构图,圆内上部区域为“茅台学院”校名标准字;中部区域整体呈“酒樽”形,代表学校以“酒”之特色立校,其中上部樽口嵌入篆体变形字“茅”,下部为学校标志性建筑——图书馆的正视图简笔画图样,图书馆的中部为“茅台”拼音首字母“MT”和酒樽云雷纹饰组合的变形字,“2017”数字,代表建校时间;下部区域为英文校名“MOUTAI INSTITUTE”。
第九十二条 “茅台学院”校名标准字。
第九十三条 校歌为《赤水河》。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依据,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应以此为准绳,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党的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的;
(二)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形式及学生培养规格和任务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三)董事会因需要作出修改章程决定的。
第九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议,学校董事会同意。修改后的章程报举办者审定后,报贵州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