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工作“十不准”制度
第一条不准同项目承包人发生借贷、合作经营等个人经济关系。
第二条不准私自为项目承包人指定、联系、推荐任何工程材料。
第三条不准为亲属朋友说情、推荐参与后勤管理处相关项目。
第四条不准泄露项目相关秘密。
第五条不准接受项目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赠送的钱、物、香烟、茶叶、水果等。
第六条不准参加项目承包人以任何名义组织的宴请、娱乐消费等活动。
第七条不准以任何名义邀请项目承包人参加与自己有关的红白喜事活动。
第八条不准向项目承包人报销、索要或变相索要供个人消费的费用。
第九条不准向项目承包人私自借用车辆、电脑、手机等物品。
第十条不准以单位名义,就有关问题向项目承包人乱表态、乱许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