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纳税人需在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完善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023年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2023年度本人、配偶、子女发生大病医疗,及未填报3岁及以下婴幼儿照护、继续教育、子女教育、住房租金或住房贷款、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在汇算清缴期间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补充填报(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3),填报后可在汇算清缴中享受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员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公告第十条第二点明确,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三、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员工需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保依法诚信纳税。对于不按照规定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形,如存在夫妻双方各自按照100%比例填报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超过规定额度、或者篡改证明资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等,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个税APP、 网站或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并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应当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
四、 风险提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规定,填报或提供虚假信息将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并视情况予以失信惩戒。不如实汇算个人所得税的偷税、骗税行为,不仅损害个人诚信,影响个人前途,还会涉及违法犯罪,大家切勿因小失大。
请各单位及时向员工传达,各员工自行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完成该项业务(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3)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docx
附件3: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手机APP操作手册
联系方式:1.计划财务处 0851-28797008;2.李德用 19985776777
茅台学院计划财务处
2024年3月1日
【附件】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docx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docx附件3: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手机APP操作手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