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各项目组合规、合理使用纵向科研经费,科研部为大家整理了近年来科研经费使用易发频发问题,帮助大家识别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红线”和“禁区”,为科研项目“做体检”、“治未病”,请各项目组查收学习,对照检视、守住底线、不越雷池。
一、“五不得,一严禁”
1.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2.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4.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5.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6.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二、经费使用常见高发问题
(一)设备费
1.在本预算项列支未列入预算的电脑、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列支不合理的设备维修等费用
2.没有合理安排设备购置时间,在项目临近结题时购买或到货,无法解释该设备在任务中的必要性
3.列支属于承担单位自有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
4.未提供完整的设备购置合同及验收入库手续
5.当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时,发生的相关成本(含直接相关的小型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未列入“试制设备费”科目
(二)材料费
1.在本预算项列支通用办公耗材(U盘、打印纸、硒鼓、墨盒等)费用
2.大额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范围、资质、合同、发票不符合要求
3.虚构材料支出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1.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套取经费
2.资质审核不严格,委托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或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任务
3.测试化验加工合同不规范,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转包科研任务
案例:某项目发生测试业务,合同规定两年后出具测试结果,但项目组刚签完合同就付了全款,不利于把控测试结果质量,不利于资金安全。
(四)燃料动力费
1.列支或分摊承担单位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暧等支出(应从计提的间接费用—科研发展基金中列支)
2.分摊依据不充分、测算方法不合理的支出
3.在本预算项列支无合理事由的私家车汽油费
案例:某项目在“燃料动力费”中开支电费5万元用于某设备,但审计发现该设备既无独立电表,单位也未能提供通过设备运行时间、使用记录等方式进行测算的依据,审计结论为:项目相关设备发生电费支出分摊依据不充分,燃料动力费管理不规范。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版面费、论文润色费、设计费、与项目无关的图书费、与项目无关的印刷费等费用
2.列支专利年费、项目执行期前的专利费
3.列支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非专用软件费用
4.列支日常办公用途的固定电话和手机通讯费、网络费、电话充值卡等费用
5.项目(课题)任务目标为软件开发,以定制或者购买软件的形式将任务外包
6.从项目经费列支版面费,但发表版面上未标注本项目资助信息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列支与项目(课题)无关的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如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费;列支非本项目组人员的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2.列支会费、讲座费
3.虚构会议事项,或通过提供虚假参会人员名单,伪造参会人员签字等方式报销会议费
4.列支举办会议邀请专家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应从专家咨询费科目列支)
5.报销因私或不相关业务发生的火车票、机票、住宿等费用,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等个人消费支出。
6.列支不合理的市内交通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
(七)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
1.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2.列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如毕业论文答辩费、研究生奖学金、保健津贴等;
3.变相列支(如以访问学者名义)或直接列支课题组成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在本预算项变相或直接列支应在间接费用额度中列支的科研人员绩效
4.专家咨询费发放给本课题组人员或超标准发放
5.给利益相关人员不合理发放劳务费用,并无法提供必要性、发放标准公允性等情况说明
6.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八)其他费用
1.虚构经济业务,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等,或列支其他无关支出,套取科研经费
2.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如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及招待费、礼品费或其他个人家庭消费等支出
3.与前述预算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列支
4.列支财务咨询业务发生的费用
三、转拨经费相关常见问题
1.未按规定程序增加预算外单位,擅自转拨资金
2.未按约定的进度或任务进展情况将经费转拨协作单位,影响项目任务进展
3.虚假合作,将科研经费转拨至预算外的关联方
四、警示案例
案例一、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调查,大连某高校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情节较重,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决定撤销迟某某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迟某某通报批评。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案例二、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某高校。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三、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套取科研经费
北京某医院某课题负责人李某、课题成员王某合谋采取虚列支出方式,通过课题实验试剂、耗材供应商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套取课题经费。供应商王某月在明知课题团队李某、王某上述行为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套取课题经费。经查实,李某、王某、王某月共同套取课题经费75.76231万元。最终李某、王某、王某月均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列实验试剂、耗材、设备采购、测试化验加工等科研相关支出,或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抬高价格、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四、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
原北京某大学宋某某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人民币57.12万元)据为己有。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6万元,分别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出32.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宋某某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科研项目参与人员、伪造劳务关系等方式虚报冒领科研经费。
案例五、违规报销个人消费支出
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警示:不得违规报销与科研活动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费用。
案例六、虚构差旅套取科研经费
湖北省武汉市某研究院研究人员答某,以实地调研为由,携带妻子到镇江、南京、济南和青岛等地游玩,回来后制作仅几百字的调研报告和行程安排,附在差旅报销单后企图蒙混过关。答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退赔报销的费用。该研究院时任相关负责人被追究领导责任。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增差旅天数、编造调研行程、虚报住宿标准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借科研调研之名行个人旅游之实,更不得通过虚增费用等手段侵占科研经费。
案例七、拆分报销规避招投标监管要求
2019年9月-2020年11月,某高校老师在本人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针对同一类检测事项与同一家企业分别签订 19 份委托测试合同,共计约60万元,单份金额1万元—5万元不等,存在拆分合同拆分报销的行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案例警示:不得故意拆分报销,规避招投标、签订合同以及经费审批。
案例八、超范围列支项目资金
1.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通用办公设备(笔记本电脑等)、办公用品(硒鼓、复印纸、U盘、电吹风、路由器等)。
2.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境外研修费用。
3.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打印费、网络费、非项目研究周期内申请的专利年费。
4.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非本课题项目资助的论文版面费。 上述超范围列支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案例警示:不得超范围列支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的列支范围应严格遵循相关管理办法及项目预算,任何与科研活动无直接关联的费用均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审:汪 芳
二审:吴煜樟
三审:郑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