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5号令)《茅台学院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学校范围内举行的大型活动均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校内举办的单场活动预计参加人数达到室外1000人以上、室内500人以上的各种集会、报告会、展会、娱乐活动、庆典及体育活动、人才招考等群体性活动。学校常规课程不在此范围内。
第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坚持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禁止举办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活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至少在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由保卫处报仁怀市公安局鲁班派出所备案。
第六条 校外单位要在学校举办大型活动的,需书面来函,由对接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在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对承办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指导。校级大型活动由保卫处统筹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大型活动取消或举办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承办单位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九条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单位对其主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 大型活动由外单位承办的,由学校主办单位牵头与承办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依据安全协议的规定落实各自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提交大型活动申请时,一并提交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消防器材位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并开展教育培训;
(二) 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有特殊安全检查要求的,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四) 活动场所进行划区管理,每个区域指定相应管理人员;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相关制度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学校治安、扰乱学校秩序,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和管理,有序入场、退场;
(二)接受安全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三)严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严禁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和抛投物品等扰乱活动现场秩序的行为;
(四)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第十四条 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在学校开展的大型活动进行监管,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进行指导;
(二)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评估拟定的活动场所是否符合大型活动举办条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承办单位在活动开展前完成整改,活动现场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及时叫停;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主办单位立即整改,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中止活动;
(四)检查大型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对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学校和公安机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如违反本规定,保卫处可以提前取消或中止活动,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校内单位,视情节轻重,按照茅台集团和学校相关条文给予相应处理,校外单位视情节轻重限期或永久不得申请在学校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茅台集团和学校相关条文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如有违反本规定的,学生交由学生工作处按《茅台学院学生手册》相关管理条例处理;教职工由学校按照茅台集团和学校相关条文给予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