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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3-01-10 15:24 来源:茅台学院 作者:胡庆丽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第三方单位员工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督促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保卫处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教职工、学生及第三方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七)建立志愿消防队,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配备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学校各单位在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教职工、学生及所属第三方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定期排查责任辖区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作为学生宿舍责任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相关制度;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值班人员的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下列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教师公寓、食堂、教学楼、体育馆、礼堂、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信息、宣传单位和驻校内物流、金融等单位;

(三)图书馆、廉政教育馆、档案馆;

(四)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储存、使用单位;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弱电机房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室、消防控制室;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停车场、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单位,应当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并提前向保卫处报备。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卫处统筹配置校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校内责任单位及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室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校内出租房屋门面的,在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后勤管理处负责出租房屋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所在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建立健全学校重点单位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校级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各单位防火检查及重点单位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规情况;

(七)教职工、学生及所属第三方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辖区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规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实验室等场所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及时纠正消防违规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规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保卫处报告,明确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及期限。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所在单位需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将教职工、学生及第三方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常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学生管理单位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日常教育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学生进入实验室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二条 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安全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四条 安排专项消防维保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考核。

第三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茅台集团和学校相关条文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而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单位,按照茅台集团和学校相关条文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外,将交由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