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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学院治安管理规定
2023-01-10 15:25 来源:茅台学院 作者:胡庆丽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和师生员工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各单位”为学校各直属单位及驻校各单位(含临时进驻的单位)。

第四条 治安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各种扰乱内部治安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综合管理,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第二章 治安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治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治安工作;分管治安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治安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校长负责学校治安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工作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治安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是负责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根据省教育厅、集团公司等上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开展对各单位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年度计划,拟订学校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报学校治安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确定学校治安管理工作重点场所和要害部位,并指导监督其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学校重要物资及重要设施的治安防范工作;

(五)组织开展治安管理教育培训,普及治安管理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校园治安意识;

(六)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档案;

(七)维护学校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学校内发生的各种扰乱教学和科研工作秩序的行为。及时处置学校内发生的治安案(事)件,情节严重的立即报警,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和处置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上级有关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学校的有关要求开展治安管理工作;

(二)组织师生员工进行治安管理教育,督促其遵守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对重点人员的管控和帮教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并建立台账,对查出的治安管理不安全因素,凡本单位能够整改的,要落实相应措施,立即整改;凡本单位难以解决的,要在采取临时性治安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的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对本单位发生的一般性治安事件(如小偷小摸、打架斗殴等),要认真调查,及时向保卫处通报情况。对发生的治安案(事)件要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

(五)组织外出参观交流调研或因公组织外出集体活动的,要提前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明确治安责任人;

(六)对各自分管的人员、财产、档案、文件、印鉴函电、文稿、宣传设施、活动场所以及相关工作的治安管理负责。

第九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后勤管理处对学生宿舍、食堂、门店商超等部位以及所属人员的治安管理负责;对施工现场和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的治安管理负责;

(二)教务处对教学设施、设备、所属部位的人员、财产等的治安管理负责;

(三)实习实训教学中心统筹实验室的治安管理,并对公共实验室的治安管理负责;

(四)计划财务处对所属场所的现金、支票、单据、账册等的治安管理负责;

(五)科研处对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资料及有关设备仪器的治安管理和保密管理负责;

(六)图书信息中心对图书、资料以及设备的治安管理负责;

(七)各系对所属的实验室、研究室、资料室及正在进行中的科研项目的治安管理负责;

(八)学生工作处对各系学生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九)校团委对学生社团及所属部位设施设备的治安管理负责;

(十)档案室对收集、归档档案的治安管理负责。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条 学校日常治安管理工作重点场所包含:学生宿舍、食堂、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体育场(馆)、礼堂、图书馆等;要害部位包含:档案室、配电(水、气)室、机房、危化品存储室等。

重点场所和要害部位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治安管理职责,针对重点场所和要害部位特点,制订管理措施,落实责任人,要害部位要严格执行人员出入登记制度,未经允许严禁入内。

第十一条 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等校外人员的管理

(一)用人单位要负责对务工人员进行审查和登记造册,凭身份证、户口簿或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证明等,报保卫处备案,及时办理通行证;

(二)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中凡在我校集体宿舍住宿的,严格按规定入住,服从管理,严禁在宿舍内酗酒、赌博等;

(三)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除工作原因外,不得随便进入教学、实验、科研、工作和学生生活区活动;

(四)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施工方在施工前要和学校保卫处签订安全协议,协议应包含治安管理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严禁在校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追逐打闹、赌博、进行非法交易、设摊叫卖或其它有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大型活动审批备案制度。在校内举行文艺汇演、运动会等各种大型活动时,承办单位要做好组织工作,并落实安全措施,必要时要制订应急预案,确定安全责任人。

第十四条 对学校内的施工、商业经营、餐饮服务等场所及工作人员的治安管理,由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执行,若在学校内发生治安案(事)件,由学校保卫处牵头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治安管理教育

第十五条 各单位每半年至少对教职工进行一次治安管理教育培训,以提高教职工的治安管理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和治安防范能力;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各系负责将治安管理教育纳入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每个学期针对学生开展不少于1个课时的治安管理教育课,治安管理教育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交际安全、交通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避灾避险、防赌、防毒、防艾滋病、防传销、防校园贷、防诈骗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在每年开学初、节假前,有针对性的对师生员工进行治安防范教育。

第五章 治安案(事)件的处理与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内一旦发生治安案(事)件,当事人可直接拨打保卫处值班室电话“0851-28797061”或鲁班派出所值班电话“0851-22341075”,保卫处工作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各单位发生治安案(事)件的,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学校相关领导,并积极配合随后开展的案(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查结治安案(事)件后,相关单位就案(事)件的发生原因、调查情况、责任认定、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告保卫处及学校相关领导。

第二十条 发生治安案(事)件后,需要对外发布信息的,由学校宣传文化处负责统一发布。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治安管理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对在治安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治安管理制度、造成案(事)件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扬、奖励。

(一)模范遵守治安管理办法,勇于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并做出成绩的;

(二)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证据的;

(三)落实本规定并防范措施得力,治安秩序良好,无事故、无案件单位的治安管理责任人;

(四)在工作中能认真负责,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避免案(事)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交由学生工作处按《茅台学院学生手册》相关管理条例处理;教职工由学校按照茅台集团和学校相关条文给予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的;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结伙斗殴,聚众赌博的;

(五)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六)以各种名义兜售物品,骗取钱财的;

(七)有严重盗窃行为的;

(八)散布谣言,引起恐慌不稳定现象,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九)倒卖学校资产,假公济私的;

(十)泄露各种保密数据信息对学校造成损失的;

(十一)学生在校内酗酒闹事,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对治安管理工作不重视,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下列治安案(事)件之一的,除按照茅台集团和学校相关条文对治安工作责任人给予处理外,将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一)发生重大治安案(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案发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和延报重大治安案(事)件的;

(四)妨碍案件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导致民事责任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