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维护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凡进入校园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的原则,保障规范、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安装与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维护,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查处交通案件;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道路的建设与维护。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武警、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入学校时,所有人员应提供便利,主动疏通道路,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提示安全、文明驾驶。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停车系统的管理,教职工车辆录入系统需在茅台学院协同办公系统上发起申请,申请时上传驾驶人本人驾驶证、行驶证和工作证扫描件,如车主非本人,应上传结婚证、户口本等能证明与车主关系的证件扫描件,每人录入系统的车辆不得超过两辆;外单位或个人因长时间在校内开展工作, 可书面提出申请将车辆录入系统,由对接单位审批,获批后由对接单位相关人员在茅台学院协同办公系统上发起申请,每人仅限录入一辆,保卫处每半年对系统内已过期或车主因离职已无工作需要的车辆信息进行清除。
第八条 校外车辆不得随意进入校园,临时因公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须由对接单位或个人提前在保卫处报备。
第九条 无牌、无证机动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十条 出租车、网约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教职工或学生因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进入校园的,应向值班人员说明理由,并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一条 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
第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有学驾、练车、试车等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机动车在校园主干道上、下客货时,允许靠边短暂顺停,驾驶员不得离开,不得影响车辆和人员通行。
第十四条 校内通行限速每小时 10 公里,校园道路上行驶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禁止鸣笛、超车。
第十五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服从保安人员指挥,有序顺向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在人行道、车辆通道、消防通道等路段上停放车辆。
第三章 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十六条 行人应在学校道路两侧人行道行走,不得占道行走或占道围堆谈话,阻碍交通;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注意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机动车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在机动车道路上坐卧、嬉闹、遛宠物等。
(三)抛物击车、骑车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双手脱把骑车。
(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在人行道、车辆通道、消防通道等路段上停放车辆。
(五)其他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生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事故处置
第十八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实际情况,由保卫处协调或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安保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维护现场秩序,交通事故中若有人员受伤,立即组织抢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个人和第三方,以贴告知单的形式对车主做出违规提醒,被告知 2 次及以上的,对车主及所属单位进行校内通报;被告知 3 次及以上的,将车主和车辆列入黑名单,3 个月内禁止驾车入校;对于违反本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提请学校审议;违反本规定被责任追究的单位、个人和第三方,对其违规记录存档保存,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按照《茅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或其他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本规定损坏校内公物的,事故责任人一律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除学校给予处罚外, 还将交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政策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原《茅台学院校园停车管理规定(试行)》(茅院发〔2020〕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