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为了加强我院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工会会员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入会
1.对象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是我院正式教师、干部和工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学院工会,成为工会会员。
教师、职工离退休前没有参加工会,退休后原则上一般不再吸收入会。但是,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考虑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可以按照工会章程规定,为个别人办理入会手续,然后保留其会籍。
2.手续
教职工参加工会,需由本人向所在工会小组口头申请,填写好入会申请表;经讨论通过,学院工会委员会调查、核实、批准。并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即为工会正式会员。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的每个会员都享有应有的权利,又都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个工会会员都要珍视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的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做—个好会员。
(一)工会会员的权利主要有: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学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二)工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有: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三.会费缴纳标准
定期缴纳会费体现了会员对自己组织的爱护和支持,它使会员更加关心工会组织的活动和发展,增强集体主义思想和组织观念。会员缴纳会费可以为工会开展活动,举办事业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使工会能够更好地为教职工多办些有益的事,使会员能更多地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方面的优惠待遇。
工会会员向工会缴纳会费的标准是: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会员,按每月工资收入的0.5%交纳。
会员所得的各种奖金、津贴、附加工资、福利费、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缴纳会费。
下列情况会员可免缴会费:一是工会会员离休、退休、退职、参军者。离职期间应向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并免缴工会会费。二是工会会员生活发生特殊困难时,可由本人申请,小组讨论,学院工会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免缴会费。
四.会员会籍处理
会员的会籍是会员履行入会手续后从组织上得到承认的依据,也是会员的组织关系。日常的会籍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留会籍
保留会籍是指工会会员既不离开工会组织,又允许其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的情况下,会籍的一种处理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退休的工会会员,保留会籍;
(2)会员离开学院,长期不能参加学院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
(3)会员调入无工会组织的单位时,工会组织要向会员说明,可保留会籍,等新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接转工会关系。
(4)因公或自费出国期满未回的员工,其会籍一般可予保留;
(5)辞职离职员工和自动离职的教职工在其未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前,一般情况下会籍可予保留。
2.会员离(退)会
(1)会员有退会自由。其程序大体是:由本人向所在自小组提出,由工会委员会宣布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2)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接受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3.开除会籍
(1)凡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一律开除会籍;
(2)会员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可以开除其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学院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工会备案。
4.凡我院工会会员,均应建立会员档案,做到档卡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