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系考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载,考查可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记载,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为:优秀(90—100)、良(80—89)、中(70—79)、及格(60—69)、不及格(59以下)。
第二条 原则上公共基础类、通识类课程实行校级统考;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召开专项会议落实考务工作,研究和布置包括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记载、试卷分析、试卷封存等考试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四条 考试时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依据当学期校历安排,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该学期的最后1—2周。
第五条 试卷制作应当按以下规定严格管理。
(二)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填写作为试卷印刷与考试安排依据的《考试科目及试卷印刷一览表》(见附件二),将试卷的(A、B卷)电子文档在规定时限内送交教务处审核。
(三)所制作的试卷应留有合理的答题空间、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命题教师校对并在纸质试卷上签字后,在考试前两周内印刷密封,送交各学院,由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在考试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试卷袋。
(四)教师评卷应以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为依据,统一评卷尺度,每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或扣分标识。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和试卷分析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传到教务管理系统中,并由教学秘书按班将《教师教学手册》与考试试卷装订存档。
(五)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确因误评需更改的,由教师与教学秘书共同完成检查和更正工作,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认可,报教务处领导批准后,提供经更改教师签名并注明更改原由的试卷到学籍学历管理科更正原始成绩。
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六条 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题应注重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由不同教师在两个(含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公共必修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统一命题;由两位以上教师在不同班级所讲授的同一门专业课程,开课前由教研室组织研讨,原则上统一考核内容。其他单一班级所开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试题由教研室主任审定,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各教学单位应积极加强试卷库与试题库建设,逐步创造考教分离的条件。
考试课程应同时制定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符合格式的A、B两套试题。同时应附参考答案和详细评分标准。任课教师应当在考试前三周提交试题,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在考试前三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并在此工作日或之前将相关试卷制作材料交教务处。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七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登录和试卷分析负责;教学秘书负责对考场登记表、教师教学手册、试卷、试卷分析、参考答案等装订后保存;学籍学历管理科对成绩登录系统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任何人均不得应学生或其他人的要求随意更改成绩。
如任课教师、教学秘书和学籍学历管理科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变更成绩,将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