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系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事故依据其性质程度分为四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四级为教学差错。
第二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四类。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三条 重大教学事故界定
(一)教学类
1.在各种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党的教育方针,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行,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在各类教学活动中辱骂、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3.教师或辅导人员拒绝接受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的;
4.因失职造成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致残或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5.非评卷教师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三)教学管理类
6.教材征订单填报错误,造成教学活动中无法使用该教材,致使教材积压5000元以上;
7.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或成绩证明;
(四)教学保障类
第四条 较大教学事故的界定
(一)教学类
8.私自请人代课;
9.无故缺课(含未经部门及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出差或开会);
10.在各类教学活动中有辱骂、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11.不按经学校批准的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活动(含实验和实习);
12.有作业要求的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作业未批改;
13.校外实践性教学指导不力,损害学校声誉;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14.在考前复习、答疑过程中以任何形式泄漏考题;
15.命题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6.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题审查;
17.任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18.遗失学生考试成绩;
(三)教学管理类
19.教材征订单填报错误,造成教学活动中无法使用该教材,致使教材积压2000元以上;
20.强制要求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教材和教辅材料;
21.因过失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或成绩证明;
22.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或下发教学任务、教学计划和考题;
23.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下发课表和试卷,影响了教学和考试;
第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界定
(一)教学类
24.上课无教案或讲授提纲;
25.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26.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27.教学计划变动未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28.遗失学生作业本或实验实习报告影响学生成绩评定的;
29.校内实践性教学造成重要教学设备损毁或安全事故的。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30.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命题,试题明显不符合要求;
31.不按规定进行试题审查;
32.错登或漏登学生成绩;
33.监考时,做与监考无关的工作,或擅自轮流离开考场者。
(三)教学管理类
34.教材征订单填报错误,造成教学活动中无法使用该教材,致使教材积压500元以上;
35.因故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未及时通知学生和教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36.未按规定时间与教务处核实成绩;
第六条 教学差错的界定
(一)教学类
37.着装不严肃,教态不规范,上课吸烟、打手机等影响教师形象和教学秩序或教学环境的行为;
38.不用普通话教学的;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39.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或报送考试成绩;
(三)教学管理类
40.无特殊原因,排课或排考不当影响教学或考试
41.教材征订单填报错误,造成教学活动中无法使用该教材,致使教材积压500元以下;
42.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要求上报有关教学材料。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详见《茅台学院教学事故暂行办法(试行)》)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详见《茅台学院教学事故暂行办法(试行)》)
第五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处理的申诉与仲裁
(详见《茅台学院教学事故暂行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