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具有白酒行业领先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坚持“学生为本、通专并重、知行合一、教学相长”的办学理念,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申请评优、评奖;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籍管理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院有责任、权利、义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领导接待日、院长信箱、学生代表座谈会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淫秽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乱张贴、涂画;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学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按有关规定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帮助和指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未经学院批准,不得以学院名义注册网站、开设论坛。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社会服务、各类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院采用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学生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学生违纪处分详见《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或家长(监护人)并公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申诉权利及期限、申诉受理地点及电话。
第二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处分决定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完清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经学院讨论通过,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