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为做好中央银行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引领,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和专业性,夯实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服务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要围绕党的二十大确立的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做好以下工作。
完善货币政策体系,维护币值稳定和经济增长
高杠杆是宏观金融脆弱性的总根源,中央银行要管好货币总闸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保持政策定力,是少数实施正常货币政策的主要经济体之一。我们没有实施量化宽松、负利率等非常规货币政策,利率水平在全世界居中,在主要发展中国家中较低,人民币汇率也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物价走势整体可控,有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稳定增长。
实施正常的货币政策。简单地说,正常的货币政策是指主要通过利率的调整可以有效调节货币政策的情况。与其相对应的是在零利率或负利率情况下的非常规货币政策。正常的货币政策不仅有利于促进居民储蓄和收入合理增长,也有利于提高人民币资产的全球竞争力,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未来,我国经济潜在增速有望维持在合理区间,有条件尽量长时间保持正常的货币政策,保持正的利率,保持正常的、斜率向上的收益率曲线形态。
健全货币政策调控机制。健全基础货币投放机制和货币供应调控机制,强化流动性、资本和利率约束的长效机制。发挥货币政策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精准加大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建立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均衡利率由资金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中央银行确定政策利率要符合经济规律。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有效管理和引导市场预期。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改革开放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业立业之本。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改革开放成绩卓著。当前,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需要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优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推进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绿色金融“五大支柱”,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一是按照“国内统一、国际接轨、清晰可执行”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二是分步建设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序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三是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进行评价。四是健全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推动形成碳排放权的合理价格。五是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引领国际标准制定。
扩大金融业高水平开放。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便利性,提高全球竞争力。坚持多边主义原则,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治理,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多边债务重组中坚决维护我国海外债权利益。对于海外债权,按照“谁投资谁承担风险、谁决策谁负责风险补偿”的原则,由金融机构和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相关决策部门充分考虑项目的金融可持续性,负责风险补偿。
落实金融机构及股东的主体责任,提升金融机构的稳健性
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各市场主体依法承担经营失败损失的法律责任。做金融是要有本钱的,金融机构股东要保证做实资本,资产扩张必须受资本金的约束。如果经营失败出现风险,也要首先进行“自救”,即通过资本盈余吸收损失,如果不够,则由股东根据自身出资依法承担损失,直至股本清零。如果“自救”失败,则股东承担机构破产重组或清算的法律后果,此时为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防范系统性风险,“他救”机制和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开始发挥作用。
大规模的“他救”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安排。“他救”客观上不利于形成风险自担的正向激励,往往是针对计划经济时期遗留问题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例如,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国有大型银行和农信社因职责和产权不清、行政干预严重等政策性原因积累了大量经济转轨风险。对此,国家在改革过程中化解了风险,通过发行国债、外汇储备、央行票据、地方政府专项借款等注入资本金,并对不良资产进行了果断处置。通过“花钱买机制”,建立了资本约束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效果。在市场经济下政府或央行出资的“他救”,一般以原股东破产清零为前提条件,要慎用,防止道德风险。
“自救”应成为当前和今后应对金融风险的主要方式。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全面确立,金融机构及股东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救”风险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要建立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按照监管规则计提拨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塑造金融机构健康的资产负债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尊重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权,减少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推动资不抵债的机构有序市场化退出,通过股权清零、大额债权打折承担损失。
“自救”能力来源于市场经济下机构的股东出资和可持续经营产生的收益,“自救”的动力和自觉性来源于有效的监管。金融机构的稳健性是建立在预算硬约束基础上的,市场主体以自己的资本充足率为约束,股东负有主体责任,在出现坏账时,用拨备、核销、补资本的方式满足监管要求,保持自身稳健性。2017年至2021年5年间,银行业机构共计提贷款拨备超过8万亿元、核销不良资产超过6万亿元、补充资本金超过10万亿元。可见,商业银行的“自救”能力是在产权和监管的约束下,主要由自身的税后资源来实现的。
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金融是经营管理风险的行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2018年以来,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金融风险整体收敛,但与此同时,监管不到位成为制约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必须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进一步健全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
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一是把好金融机构准入关,加强对股东监管,防止内部人控制。二是按照“管合法更要管非法”原则,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认定和处置,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三是加强监管执法,丰富执法手段,强化与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部门协作。四是加快监管科技和大数据平台建设,推动数据标准统一和监管共享。五是强化监管问责,查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六是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确保全国一盘棋,监管无死角。
构建权责一致的风险处置机制。责任清晰、分工明确是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的前提,金融监管者负责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是金融风险的最早发现者,也应当是金融风险的纠正和处置者。但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金融监管权力与风险处置义务并未完全匹配。金融监管部门只有切实承担风险处置责任,才会真正努力将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才有助于促进各方形成防范化解风险的正确预期。因此,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原则,依法合规压实各方风险处置责任。金融监管部门承担所监管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地方健全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承担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实行中央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政的钱”与“央行的钱”存在本质区别。财政部门收入源于税收,支出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中央银行拥有法定的发钞权,开展货币政策操作,实现维护币值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根本目标,在此过程中附带产生收益或者亏损。如果允许财政直接向央行透支,靠印票子满足财政支出需求,最终将引发恶性通胀,财政也不可持续并产生债务危机。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实行中央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中国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稳定和改革成本应当年计提拨备,按程序尽快核销,并充实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和资本,实现央行资产负债表的健康可持续,进而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职,实现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并以此促进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