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社区治理稳定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文件精神,结合茅台学院(下称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学生宿舍及在校住宿学生。
第二条 后勤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的设备设施配置及维修、安保等工作,学生工作处、团委及系(部)协同管理学生宿舍秩序;系(部)负责学生宿舍的分配与管理,并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宿舍文明活动;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开展宿舍文明建设活动,制定、实施学生宿舍操行分评定细则,并协同相关部门处理学生宿舍重要问题。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宿舍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后勤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物业公司、系(部)学工负责人及学生宿舍楼管理委员会(下称“楼管委”)主任参加。职责是领导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制定处置学生宿舍重大问题。
第四条 成立学生宿舍楼管委。主任由后勤保卫处、物业公司分管宿舍工作的老师为组长,相关系(部)学生辅导员为副组长,楼层学生负责人及寝室长为成员。在校学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具体负责学生宿舍楼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宿舍楼内的设施及资源。
(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培养良好思想品德文明行为习惯。
第七条 全日制在校生入学注册后,系(部)及后勤保卫处按同年级同专业同班集中住宿原则,统筹合理安排学生入住宿舍。如需调整住宿,应提前告知学生,学生有义务配合宿舍调整工作。
第八条 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须按指定寝室及床位入住,未经楼管委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寝室或床位。
第九条 学生如有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调换宿舍的,应通过所在系(部)向楼管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换。
第十条 学生毕业、住宿协议到期、退学的,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结清费用,并在7天内搬离宿舍。未按期搬离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楼管委协同处理。学生因休学或出国等原因离校6个月及其以上的,原则上按本条款办理退宿,返校前15-30天向系(部)及楼管委提出重新安排住宿的申请书。
第十一条 学生如有疾病等特殊情况需申请校外居住的,按《茅台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要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起床、出操、早读、就餐、上课。晚上熄灯后不得随便外出,特殊情况需外出者要经楼管员同意,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严禁在楼道及寝室内打闹喧哗及进行有碍别人学习或休息的活动。
第十四条 男(或女)生非公事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如不听劝阻、强行闯入者,宿管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报楼管委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要提高警惕,如发现可疑人员,要进行盘问,并告知楼管员处置。
第十六条 严禁学生或他人携带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区燃放烟花鞭炮、叫买叫卖。
第十七条 要保持宿舍楼道、寝室整洁。寝室内要卧具折叠一致、桌凳摆放整齐、用品放置有序,严禁烧纸生火、随地吐痰、积存脏衣、乱丢果皮纸屑、乱倒饭菜及向窗外倒水、扔垃圾。
第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楼道或大厅存放包括纸篓、扫把、未包装垃圾、自行车、电动车等物品。垃圾用塑料袋装好后,放入垃圾桶内。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执行晚间熄灯制度。周日到周四在23:00时至早上6:00时熄灯,熄灯后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周五周六及法定节假日期间,24:00时至早上6:00时熄灯。
第二十条 不准在宿舍内私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热毯。寝室长负责管控寝室内用电器及能源的使用。每间寝室每人每月免费使用政策额定的电水,超额使用部分按居民用电用水价格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宿舍墙上打洞,不要猛力推拉门窗、拖拉桌椅或在桌面乱刻乱画。严禁向楼道墙上踢(或掷)球,严禁用脚踢门踢墙,严禁搬弄或损坏消防器材设施,严禁在宿舍或楼道高空抛物。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调换门锁,发现问题及时到宿管员处登记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有下列损坏公物情况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之外,应按原价赔偿损失:
(一)对配发给的桌凳等用品保管使用不善而造成丢失损坏的。
(二)因调换寝室而没办理交接手续,造成财产丢失的。
(三)人为损坏墙面、地板、门窗、灯具、空调、热水器等公共设施的。
(四)人为造成下水道堵塞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除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之外,按原价1-2倍罚款:
(一)私接电源,私用电炉、电热器、电熨斗等违规电器设备的。
(二)用公物送人情或因打架斗殴破坏公物的。
(三)故意损坏水电设施或公配电器的。
(四)在宿舍内使用炊具做饭菜的。
(五)私自安装或更换门锁的。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宿舍会客登记制度。校外来访者须填写会客单,并在指定地点会客;晚上22:00时停止会客,来客应离开学生宿舍楼。未经楼管委同意不准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严禁留宿异性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严禁登录非法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七条 宿舍内不得张贴不文明不健康的装饰,不准乱扔乱吐乱丢乱倒脏物,严禁饲养宠物。
第二十八条 不准在宿舍楼内从事任何经商、出租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床上及室内其他位置私自安装或使用大功率(超过500瓦)电器;离开宿舍前须检查并断开各种电源插头。
第三十条 确保手机充电安全,以免引发手机爆炸及火灾。手机不要边充电边接打电话;不要用陈旧或不合格手机;手机充电时不要覆盖任何东西或放在床上,出现明显烫手或焦糊味即停止充电;充电器不用时要拔下电源插头。
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禁止使用或存放包括蜡烛、酒精炉、煤炉、木炭火锅、液化气灶等火源,严禁吸烟。
第三十二条 不得随意移动、拆卸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指示牌;不得在电器、照明设备上悬挂装饰物品;严禁在阳台栏杆外侧摆放花盆等物品。
第三十三条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宿舍区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严禁在宿舍墙体外攀爬翻越。
第三十四条 保管好个人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及现金、银行卡等,如发现丢失,在保护现场的同时,及时报警并报告楼管员协查。
第三十五条 如发现或发生违法犯罪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和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通知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