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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学院环境保护规定(试行)
2023-09-06 09:00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集团公司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等规定,为全校师生员工营造一个安静、清洁、和谐、美丽的校园环境,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护和改善校园环境,关系全校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学校教育事业长远发展。各单位(部门)、第三方单位须高度重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维护校园环境美丽。

第三条  学校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实习实训教学中心、酿酒工程系、食品科学与工程系、资源环境系、酿酒工程自动化系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环保办”),环保办设在后勤管理处,环保办主任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兼任。

环保办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校园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监测与监督。

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和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3.宣传环境保护的意义,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环境意识。积极推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4.负责拟定、解释学校的环境保护规定,并监督实施。

5.组织校园环境监测、污染源调查与控制,掌握全校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

6.负责学校低浓度废水(物)、医疗废水(物)、食堂餐余废水(物)、垃圾清运等涉及环境污染等重点项目的监督和防治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意外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保护改善校园环境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8.组织和协调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9.加强与地方政府及集团公司环保部门的联系,改进学校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第三方单位有保护校园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后勤管理处、第三方物业保洁单位负责校园日常环境保护。

实习实训教学中心负责学校实验室相关环境保护。校医务室负责医疗场地相关环境保护。其他各单位(部门)、第三方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办公场所、实验(作业)区域、经营场所(区域)相关环境保护。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第三方单位开展作业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科研项目、产品,应向环保办报告并提出防治措施,环保办审查同意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临时施工的简易工程等,都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的原则。

第七条  水污染防治的管理

(一)饮用水管理

1.后勤管理部门加强维护饮用水设施设备;定期对饮用水设施设备开展卫生清理、除垢、消毒、灭“四害”等工作(蓄水池每学期至少清洗一次),确保师生饮水干净、卫生、安全。

2.饮用水设施设备的管理运维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健康的方可作业,禁止传染病人员管理及维护饮用水设施设备。

(二)严格控制向下水排放各类污染物

1.各单位(部门)、第三方单位不得向下水排放有毒废水(物)。严禁把易燃、易爆和容易产生有毒气体的物质倒入下水道。

2.食堂含油废水须经过隔油过滤,生活污水须经过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实验室废水严格按照学校《实验室三废处理规定》《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执行。洗瓶、洗罐等常规实验废水须经过沉淀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含有高浓度有机物的废液、含有重金属的废液以及废酸通过专用危废收集桶分类收集后,交由第三方有资质单位代为处置。

4.校医务室产生的含有病原体(如伤寒、痢疾、炭疽、结核、肝炎)的污水、污泥必须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才能排放。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的,可通过专用危废收集桶分类收集后,交由第三方有资质单位代为处置。

第八条  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

(一)各单位(部门)、第三方单位凡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情况的,须向环保办报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设施、处理设施等情况,经环保办审查同意后方可排放。(空气污染物包括: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光化学氧化剂(O3)及放射性物质等)。

(二)严禁在校园内随意焚烧垃圾、树叶、木屑、油毡、橡胺、塑料、皮革、沥青等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确需焚烧的,须报环保办批准。

第九条  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一)生活垃圾通过垃圾桶集中收集后,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统一清运。

(二)实验室固废严格按照学校《实验室三废处理规定《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执行。一般固废通过垃圾桶集中收集,危险废物通过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后,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代为处置。

(三)校医务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后,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代为处置。

第十条  环境噪声的管理

(一)校内各类噪声源(包括电锯、电刨、车辆及其它动力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须采取切实可行的隔声、减声和消声措施,环境噪声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保障校园内环境的安静。

(二)在校建设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的隔声防噪措施,使校园内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超过噪声标准的施工作业,环保办可规定其作业时间或令其停工治理。

(三)各单位(部门)、第三方单位举办各种文体活动,造成环境噪声应符合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妨扰四邻。

第十一条  保护校园自然环境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内人工湖、水池附近堆放固体废物或向湖内倾倒污水、污物。

(二)严禁在校内水系中清洗装贮过油类、农药或有毒的容器。

(三)严禁在校园人工湖内钓鱼、捕鱼。

(四)严禁鸣枪或用其他方式捕猎校园内各种鸟类。

(五)校园各垃圾站必须及时清运、打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乱丢废弃物。

(六)严禁随意砍伐学校范围内树木、林竹、破坏草坪、采摘花、果、树籽,攀折损坏各种植物。

第十二条  按照“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对违反本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他人健康的单位和个人,环保办会同有关部门商议报领导小组相关情况,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扣年终绩效分或者责令停业治理。情节严重的、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