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门面管理,为学校教学、生活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门面。
-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门面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门面招租、监督管理等工作。
-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门面租金、保证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收缴工作。
第二章 租赁管理
- 第四条 门面租赁通过公开招租方式,选择资质齐全、信誉度良好的经营者进行经营。
-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制定门面月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门面考核一月一次(假期除外),根据月度考核,最终形成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则续签下一年合同。
- 第六条 租赁期满后,经营者有意继续承租,须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考察,通过后方可继续承租。租赁期满后,商家经营亏损不愿意续租则在租赁期满后三日内,缴清水、电等费用,并将门面打扫整理完毕,按照原状返还门面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对门面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清点验收,如验收通过,经双方交验签字确认后,乙方移交门面钥匙给甲方,甲方为乙方办理退租手续。
- 第七条 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合法经营,按章纳税。
- 第八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须严格按照相关证照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严禁转租、分租。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九条 经营者所售商品实行明码标价,不得与同行恶性竞争,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周边高校同类型超市价格。
- 第十条 经营者出售书报、音像制品、图书、电子刊物等必须符合国家法规,不得出售、租赁带有淫秽和涉及危害身心健康及国家安全内容的商品。
-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要严格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索取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同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购货小票,建立进货验收台账。做好食品采购、储存等安全卫生工作。
-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在校内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在校园内叫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在校内随意乱立广告牌,不得散发、张贴宣传广告;确需张贴的,应征得后勤管理处和宣传文化处同意后方可张贴。
-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腐坏变质、三无产品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得向学生销售烟酒类商品。
-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占用公用空间经营,未经后勤管理处同意不得在租赁区域以外临时搭棚或摆摊经营。
- 第十六条 经营者要保持经营场所内卫生整洁、通道通畅,物品、商品摆放有序、整齐美观;保持门前及周围卫生清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随意改变门面建筑结构、水电线路及相关设施设备。如需装修的,需提前将装修方案报后勤管理处,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十八条 经营者的法人是门面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门面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根据本门面的实际情况,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 第十九条 经营者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制、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培训;后勤管理处定期组织门面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法制、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培训。
- 第二十条 经营者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得随意占用、挪用公共部位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在校内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以及将用房作为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须在安全用电的原则下使用各种电器设备,安装电线要规范,严禁超负荷用电或在同一插座接驳多样电器,以免触电或由于超过负荷而导致火灾等事故。因经营需要使用非常规用电设备的门面,需提前向后勤管理处报备,经其同意后方可使用。
-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进入校园的送货车辆须在进场前向保卫处进行备案审查;通过审查的送货车辆,须按指定路线低速行驶,不得乱鸣喇叭。
-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处罚。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