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根据《茅台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依据不同实验室安全风险和安全管理的差异,特制订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
第二条根据实验室存放或实验时所使用试剂耗材、仪器设备、操作过程(检测过程)、废弃物等方面产生潜在风险的高低,将实验室安全风险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相应的安全风险程度为高危险、危险、较危险、低危险,依次降低。
第三条 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认定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剧毒化学品(含剧毒气体);
(2)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3)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
(4)人间传染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5)放射性物品。
第四条 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认定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2)易制爆化学品;
(3)除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易制爆品外的危险化学品;
(4)有毒、易燃、易爆气体;
(5)人间传染的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6)麻醉和精神类药品;
(7)有毒有害生物制剂;
(8)农药;
(9)实验动物;
(10)特种设备;
(11)马弗炉、电阻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
(12)不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
(13)带外置电池的不间断电源(UPS)。
第五条 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认定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普通化学试剂;
(2)普通生物制剂;
(3)非有毒、易燃、易爆气体;
(4)烘箱、油浴锅、电热套、电热板、电炉、电热枪、电烙铁、电吹风等加热设备(工具);
(5)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超高速离心机;
(6)植物培养室、培养箱、冰箱、服务器等24小时不断电设备;
(7)高压灭菌锅、小型反应釜等简单压力容器;
(8)大型仪器设备;
(9)激光设备。
第六条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认定
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仪器仪表类设备;
(2)机电类设备;
(3)电子类设备;
(4)印刷机械类设备;
(5)医疗器械类设备;
(6)体育器械类设备;
(7)电动工具;
(8)计算机机房;
(9)语音室。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七条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管理
(一)安全责任体系
(1)成立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有明确的专职或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所有实验室都有指定的安全责任人。
(3)学校与系部、系部与实验室、实验室与师生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4)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需向实验者讲解实验室及设备使用的各项事宜,指导教师需承担学生实验期间的安全责任。
(二)安全管理制度
(1)制定具有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将有操作指导性的制度、规程上墙。
(2)建立实验室使用台账、安全检查和值班值日制度,并做好记录。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并得到及时整改。
(三)安全教育培训
(1)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应急演练。
(2)建立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与考试系统,组织学生和相关教师学习和考试,签订安全责任书,发放合格准入证书,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
(3)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和报道,通过橱窗、网络、微信、手册等途径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温馨提醒。
(四)卫生消防安全
(1)实验室门口挂有安全责任牌,标明安全责任人、责任人电话等信息。
(2)实验室严禁放无关物品,禁止用餐、吸烟、睡觉过夜,严禁将饮食带入实验室。公共场所、通道无堆放物品现象,消防通道通畅。
(3)实验室布局合理,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所有房间有备用钥匙,严禁门开无人。
(4)实验室配置消防器材,实验楼粘贴逃生线路指示图,并安装应急指示灯。
(5)实验室门上设有观察窗。超过200平米的实验室或楼层具有至少两处紧急出口。
(五)仪器设备管理
(1)制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操作注意事项和具体操作规程,相关的制度上墙,操作规程应贴在或挂在仪器设备机身或附近显眼位置。
(2)建立设备台帐,有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运行、维护的记录。
(3)仪器设备(除特殊设备,如质谱仪外)使用完毕,及时关机并切断电源。
(4)涉及高电压设备,要粘贴警示标识和操作须知。
(六)用水安全管理
(1)实验楼贴有自来水阀门标识。
(2)下水道畅通,供水管道无老化破损。
(七)用电安全管理
(1)电路容量、插座等满足仪器设备功率要求,配空开和漏电保护。大功率仪器配专用插座,仪器设备接地良好。
(2)严禁私自拉接、改装线路。配电箱无物品遮挡,无裸露连接线。
(八)实验过程管理
(1)实验期间按要求须做好穿戴和防护,严禁吸烟和饮食,实验室内无穿拖鞋、短裤等现象。
(2)严禁实验时脱岗。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危险性实验、通宵实验(须先经报批允许),必须有两人在场。
(3)及时清理和打扫卫生,离开实验室前关闭水、电、气、门、窗等。
第八条 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管理
在做好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管理的基础上,还需做到:
(一)环境设施建设
(1)实验室标注涉及危险类别及防护措施,粘贴针对危险源的安全警示标识。
(2)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有安全操作规程上墙,有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线,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
(3)楼层或实验室配有应急喷淋装置、洗眼装置、急救药箱,有巡检记录。
(4)根据实验室特点,安装监控门禁系统。
(二)化学安全管理
(1)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系统。
(2)化学试剂标签齐全、清晰。
(3)所有盛放化学试剂的存放点通风、隔热、安全。
(4)实验室内有明确标识的实验废弃物存放点,配备统一容器分类存放。
(三)生物安全管理
(1)配有符合相应生物安全等级要求的生物安全柜。
(2)实验室安装防虫纱窗,挡鼠板。
(3)实验废弃物分类收集,做好标识,无实验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混放现象。
(四)实验气体安全管理
(1)建立气体钢瓶动态台帐,钢瓶颜色、编号等信息和字体清楚,有检验合格标识,悬挂状态标识牌。
(2)气体钢瓶保持垂直并正确固定,确定管理责任人。
(3)气体管路连接正确,有气体管路标识。
(4)具备易燃、易爆、助燃等危险性质的气瓶,按要求摆放和使用。
(五)加热设备安全管理
(1)禁止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塑料等易燃物品。
(2)严禁加热设备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附近禁止存放气体钢瓶、易燃易爆气体发生装置、易燃易爆化学品,周围不堆放杂物。
(3)严禁使用明火电炉。
(六)高速设备安全管理
(1)学生上机前,需按规定佩戴好防护用品。
(2)设备开动前,检查设备的防护装置是否可靠。
(3)设备开动后,禁止打开防护装置,禁止隔着设备传递或拿取工具等物品。
(4)严禁在设备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
(5)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同一台设备工作时,只允许单人操作。
(6)超高速离心机在离心过程中,工作人员保持合理安全距离。
(7)工作结束后,擦净设备并进行适当维护后再关闭设备。
(七)不断电设备安全管理
(1)不能断电的特殊仪器设备,采取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监控报警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不断电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性能完好,不超期使用。
(3)培养室使用期间要每天检查相关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每周打扫卫生和灭菌,并做好记录。
(4)培养箱、冰箱等不断电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及杂物。
(5)服务器机房保持干净、整洁,使用空调设备保持恒温。服务器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并整理磁盘。
(八)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1)经常检查设备性能,高温标识、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上墙。操作人员应经培训,熟练后才可操作使用。
(2)高压灭菌锅安全阀至少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至少每半年校验一次。
(九)大型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1)定室存放,定人管理,定人操作和维护,保持整洁卫生。制订管理、使用操作、维护保养等制度,操作规程需上墙。
(2)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3)大型仪器设备的计算机,除连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专用网外,不得连接其他网络。
(4)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
(十)激光安全管理
(1)制订激光器的安全使用方法。功率较大的激光器配备互锁装置。
(2)操作人员须佩戴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
第九条 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管理
在做好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管理的基础上,还需做到:
(1)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需通过系部、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处审核,保卫处备案,公安部门审批,由实验实训教学中心统一凭证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不得私自购买,或从外单位获取、出借、转让。
(2)易制毒品、易制爆品要分类存放、专人保管,做好领取、使用、处置记录,严格执行“五双”管理。
(3)建立危险化学试剂动态台帐。
(4)腐蚀溶剂配有托盘类的二次泄漏防护容器。易泄漏、挥发试剂存放在具有通风、吸附功能的试剂柜内。
(5)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大量危险化学试剂,用量较大的危险化学试剂存量控制在一周用量之内。
(6)贮存危险化学试剂的冰箱为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禁止使用无霜冰箱储存易燃易爆试剂。冰箱内储存的试剂必须标识明确。
(7)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
(8)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废弃物应放入指定的危险废物回收容器内,定期转交由实验实训教学中心统一处置,实验室内不得大量存放危险化学废弃物。
(二) 危险生物制剂管理
(1)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须向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相关实验和研究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2)储存病原微生物的场所或储柜配备防盗设施,并安装监控报警装置。有病原微生物保藏、实验使用、销毁的记录。对病原微生物的操作具有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
(3)开展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三类、四类),或经灭活的高致病性感染性材料的相关实验和研究,必须在BSL-1/ ABSL-1及以上等级实验室中进行。
(4)实验活动结束后,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涉及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的实验废弃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灭菌处理,贴好标签,送有资质的单位签约处置,并有处置记录。
(5)BSL-2/ABSL-2及以上等级实验室,开展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应有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6)饲养实验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须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实验室内进行。使用实验动物需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并具有合格证明。
(7)用于解剖的实验动物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
(三)麻醉和精神类药品管理
(1)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购买前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或者定点生产企业采购。
(2)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储存于专门的保险柜中,有规范的领取、使用、处置台账。
(四)危险实验气体管理
(1)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分开存放。危险气体钢瓶存放点通风、远离热源。
(2)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等。粘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五)特种设备管理
(1)特种设备需定期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首次投入前使用需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2)操作人员须经过有关单位组织的专项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无证人员须在获证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操作使用。
(3)专人管理,建立技术档案。操作流程上墙。
(六)高温加热设备管理
(1)马弗炉、电阻炉等无超期服役现象。
(2)马弗炉、电阻炉等不得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附近不存放气体钢瓶、易燃易爆化学品,周围不堆放杂物。使用加热设备须时有人值守。
(七)不间断电源管理
(1)不间断电源应保证散热良好、周围清洁,严禁在电源上面堆放杂物。长期不停电时,每三个月要放电一次。
(2)定期检查使用较长时间的电池,及时更换。
第十条 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管理
在做好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管理的基础上,还需做到:
(一)高度危险化学试剂管理
(1)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品、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的购买,需通过系部、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处审核,保卫处备案,公安部门审批,由实验实训教学中心统一凭证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2)剧毒品购买后5日内到辖区公安部门备案。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购买后3日内到辖区公安部门备案。不得私自从外单位获取或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品、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
(3)存放剧毒品和第一类易制毒品必须配备专门的保险柜并固定,配备监控报警装置(与公安部门110联网),严格实行“五双”制度,使用时两人同时在场,计量取用后立即放回保险柜,并做好使用记录。残余、废弃的剧毒品和第一类易制毒品或空瓶的处置按规定进行,双人签字记录。
(4)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要分类存放、专人保管,存放的柜子要上锁,做好领取、使用、处置记录。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
(1)人间传染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采购前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实验室自行分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报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保藏。
(2)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并印有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3)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必须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中进行。并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
(4)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5)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6)高致病性生物材料废弃物处置实现溯源追踪。
(三)放射性物品管理
(1)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在放射性核素种类和用量许可范围内开展实验。
(2)放射性操作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工作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规范操作,佩带个人剂量计,并按时进行剂量检测,提供合格的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3)放射源储存库双门双控,并有安全报警系统(与公安部门110联网)和视频监控系统。涉辐实验场所有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和剂量报警仪,配备各种辐射防护器材和表面污染监测仪器设备,有合格的实验场所检测报告。辐照设施设备具有能正常工作的安全连锁装置。有专门存放放射性废弃物的容器和暂存库。非密封性放射性实验室有衰减池,或者有非密封性专门回收处置场所。
(4)放射性物品的采购和转让转移有学校及政府环保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转移和运输有学校及公安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变更有登记台帐。
(5)使用放射性物品的装置和实验操作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
(6)报废含有放射源或可产生放射性的设备,需报学校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退役处置,并有处置记录。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的单位为实验室的房间,包括实验辅助用房,如实验准备室、仪器室、库房等。
第十二条 分级就高不就低,即实验室里同时具有较高级别的物品和较低级别的物品,安全风险定为较高级别。
第十三条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实验室按照本级别的要求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若实验室里没有本级别的物品,其相应的管理内容不作要求。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申报,所在系部审核,学校审定。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经重新申报、审核后,可根据变更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等级较高实验室的设备、工具、试剂等不得移到安全风险较低的实验室使用;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品严禁移出原实验室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实验实训教学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