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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修订)
2023-03-29 10:40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运行,规范实验室安全培训工作,提升师生实验安全素质,营造良好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有效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校内实验室安全培训根据级别分为校级、系(部)级、实验室级培训。

第四条 校内实验室安全培训采用“分级分类、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实习实训教学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培训工作,督促各系(部)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系(部)级实验室安全培训工作,督促落实实验室级安全培训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作为所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级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为全员安全培训。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负责人、作业人员(教师和学生)、临时人员等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实验室相关工作,有特别规定的实验还应经国家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条 各级实验室安全培训应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与完善。

第十一条 各级实验室安全培训应做好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人员签到等,培训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各级实验室安全培训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为主讲老师。

第十三条 校级实验室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全校通用性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等;

(二) 全校普遍存在的危险点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危险化学品(含瓶装气体)、特种设备、射线装置、化学废弃物等;

(三) 实验室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及应急预案宣贯;

(四) 全校通用性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选用及佩戴;

(五) 公共应急设施设备的管理要求;

(六) 其它全校通用性安全知识。

第十四条 系(部)级实验室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 适用于本系(部)相关学科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等;

(二) 系(部)普遍存在的危险点的安全管理要求;

(三) 系(部)通用性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选用及佩戴;

(四) 实验室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及应急预案宣贯;

(五) 其它系(部)通用性安全知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级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本实验室涉及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等;

(二)本实验室涉及的危险点的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方案;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及应急预案宣贯;

(四)本实验室计量器具、监测设备等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五)本实验室涉及的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选用及佩戴;

(六)其它必要的安全知识。

第十六条 结合《茅台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一级风险实验室应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实验室级安全培训,二级风险实验室应至少每学期开展一次实验室级安全培训,三级和四级风险实验室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实验室级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实验室新增危险点时,应及时对有关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经费从实验室安全经费或教师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教学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