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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2023-03-29 10:27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防止污染,保护环境,依据国家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结合茅台学院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茅台学院教学及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部门(以下称产废部门)。

第三条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由实验实训教学中心统一暂存和处置,各产废部门要对本部门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收集,所有教职员工都有权监督此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条本制度所提危险废物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主要包括:

1.报废的实验药品、化学试剂;

2.实验废液(如:有机废液、含重金属废液、废酸等);

3.盛装危险废物的直接包装容器(如:试剂瓶);

4.报废的有害气体;

5.报废的矿物油(含机加工或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

6.各类有传染性的菌种、病毒及其混合液。

第二章 危险废物的收集

第五条凡购买使用化学药品、试剂、原料、菌种、矿物油等的老师和学生应定期检查上述物品的质量及外观,避免物品变质及标签脱落,造成无法使用或处置困难。

第六条各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要随时产生随时收集到符合规定的盛装容器中,在收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1.不相容的物质(即相互反应的物质)应分别盛装在不同的容器中;

2.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粘贴标签,注明盛装物质的中文名称及危险性质,标签与盛装物质必须保持一致;

3.不稳定的危险废物应先做预处理再行收集;

4.盛装液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应留有适量的空间,留出1/4的空间为宜。

第七条直接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容器的材质不得与危险废物发生反应;

2.容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和防护要求;

3.容器必须完好无损,封口严紧。

第三章 危险废物的移交

第八条各产废部门将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及时转移到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危废暂存间;送交危险废物时,必须再一次检查直接盛装容器和二次包装是否满足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在搬移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避免泄漏、遗洒。

第九条各产废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集及移交制度,指定一名安全员负责收集和移交工作,做好技术指导、查验和统计工作。

第四章 危险废物的临时存贮

第十条实验实训教学中心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暂存工作,危险废物必须储存在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内,危废暂存间张贴专用警示标志,并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

第十一条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在存贮过程中(含在间接包装箱中)应避免碰撞、挤压、倾斜、倒置及叠加码放;易碎包装物及容器容量小于2L的直接包装物应固定在木箱或牢固的纸箱中,并加装填充物;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临时存贮时间不宜超过1年,存量不宜过多;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临时存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做好记录和统计。

第五章 危险废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实验实训教学中心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各种申报处置手续,负责与危废处置单位共同确定处置方案,由危废处置单位负责执行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对于有能力无害化处置自己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部门,需将处置方案及其论证报告报送实验实训教学中心、保卫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第十六条学校对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实验实训教学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