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运行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 549 号)及相关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内压力容器管理实行校、系部、实验室分级管理体制。实验实训教学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室内压力容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指导工作;各系部负责人负责本系部压力容器管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压力容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第四条压力容器的管理除完全遵守学校资产管理处的相关制度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所列各项条款。
第二章 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管理
第五条压力容器使用系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六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系部,在使用压力容器之前应根据实验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启停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
4.压力容器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办法。
第七条压力容器的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八条压力容器使用系部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进行压力容器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节能知识。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九条压力容器使用系部对于各压力容器及相关的部件可能出现的各种事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落实各种措施的准备情况,并报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备案。
第十条压力容器使用系部应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回检查,并经常保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发现有不正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并做出认真记录。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系部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容器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实验实训教学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