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实验室内气瓶安全使用,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 549 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3〕第 46 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 59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
(一)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二)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 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三)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三条实验实训教学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室内气瓶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指导工作;各系主要负责人对本系保管和使用的气瓶安全管理负责,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掌握所辖实验室使用气瓶的情况,熟悉一般气瓶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措施,对所辖实验室气瓶进行日常管理。各系应定期检查气瓶安全以及对气瓶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章 气瓶的安全存放和使用
第四条存放气瓶的实验室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气瓶存放地严禁明火(含电火花)和其他热源;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持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二)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存放地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安全储存期限,在期限内完成使用或送检,并应避开各种放射源。
(三)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的气体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开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四)气瓶的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
(五)实验室内气瓶除注意上述规定外,还必须做到:
第五条一般气瓶的使用应遵守以下的规定:
(一)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二)使用气瓶必须加装相适应的减压器,严格按相关的安全使用规程(如说明书、制定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气瓶。
(三)不得对气瓶体进行电焊引弧,不得进行焊接修理,挖补等工作,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四)不得使用已报废或超过检验期的气瓶。
(五)严禁将液化石油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六)防止曝晒,严禁敲击、碰撞。
(七)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八)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性气体气瓶剩余压力应不小于 0.05MPa(表压);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九)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第六条几种特殊气体的性质和安全措施
(一)凡盛装有自聚、自爆性质气体的气瓶(如乙炔、乙烯、丁二烯等),使用者和保管者根据气体的性质对存放使用地点进行严格检查,远离热源,防止曝晒更不能接近放射源,制定存放使用期限及安全操作规程,超过期限要及时处理。这类气瓶,使用中要防止受热。发现气瓶温度升高,要立即停止使用,迅速冷水降温,直至不再发热为止。
(二)乙炔:应按劳动部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乙炔是极易燃烧,容易爆炸的气体。使用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 的剩余压力。
12.使用乙炔瓶的系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三)氢气:氢气无色、无味、无毒、可燃、密度小,易泄漏,扩散速度很快,易和其他气体混合,并且随温度压力升高,爆炸极限范围还要变宽,且不易被发现。因生产需要,必须在现场(室内)使用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 5 瓶。使用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得超过l%(体积分数)。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没气窗(楼)或排气孔。排气孔应朝向安全地带,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7次。
2.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
3.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4.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5.与其他可燃性气体贮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6.设有固定气瓶的支架。
7.多层建筑内使用气瓶,除生产特殊需要,一般布置在顶层靠外墙处。
8.使用气瓶,禁止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曝晒。
9.必须使用专用的减压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 动作要轻缓。
10.阀门或减压器泄漏时,不得继续使用;阀门损坏时,严禁在瓶内有压力的情况下更换阀门。
11.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应保留 0.5 公斤力/厘米2以上的余压。
(四)氧气:氧气是强烈的助燃气体,高温下,纯氧十分活泼;温度不变而压力增加时,可以和油类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并引起发热自燃,进而产生强烈爆炸。氧气瓶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并绝对避免让其他可燃性气体混入氧气瓶;禁止用(或误用)盛其他可燃性气体的气瓶来充装氧气。氧气瓶禁止放于阳光曝晒的地方。严禁氢与氧、乙炔与氧等混放一处使用,氧及其他可燃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 10 m。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实验实训教学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