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构建平安校园,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内冰箱、烘箱、马弗炉的安全管理实行校、系、实验室分级管理体制。实验实训教学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室内冰箱、烘箱、马弗炉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指导工作;各系负责人负责本系实验室内冰箱、烘箱、马弗炉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冰箱、烘箱、马弗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必须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冰箱、烘箱、马弗炉等的安全使用与管理,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杜绝违规操作。
第二章 冰箱的安全使用管理
第四条冰箱应放置在实验室通风良好处,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气体钢瓶和废弃物堆放在冰箱附近。必须在冰箱旁醒目位置粘贴安全标识。
第五条如需在冰箱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冰箱的日常管理,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规范使用行为,切实提高安全意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应使用防爆冰箱,如条件无法满足,则应对机械温控类有霜或无霜型冰箱实施改造,直至能够达到防爆要求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改造的机械温控类有霜或无霜型冰箱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冰箱内盛放化学药品的容器必须密闭良好,不得在冰箱内混放容易产生剧烈反应的化学药品,不得在冰箱冷冻层内放置玻璃容器。
第八条冰箱内严禁存放用于餐饮的食材,如果冰箱内储存的食材为教学、科研实验原料,则实验室负责人应提交相关说明,经系和实验实习教学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加强对冰箱的日常巡检(包括密封条、风扇、压缩机、结霜等),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三章 烘箱、马弗炉的安全使用管理
第十条用于化学相关类实验的加热设备严禁使用开放式电炉,应选用密封电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砂浴设备等。
第十一条使用烘箱、马弗炉的系必须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烘箱、马弗炉前,应先检查自控装置是否完好,同时应开放通风闸门。
第十三条 使用烘箱、马弗炉等加热设备,必须注意用电安全,部分大功率加热设备的额定电压为380V,须在使用前检查插座是否适配,严禁超负荷运转。
第十四条烘箱、马弗炉必须按照铭牌上规定的温度范围使用,并保持接地良好。
第十五条烘箱、马弗炉工作期间必须保持实验室通风。
第十六条烘箱、马弗炉工作期间,严禁无人值守。如需在夜间运行烘箱、马弗炉等加热设备,必须经系、实验实训教学中心、保卫处审核通过并备案后,方可操作。
第十七条加热操作完毕,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座。
第十八条烘箱、马弗炉旁醒目位置必须粘贴相应安全使用注意事项标识,并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马弗炉等加热设备的附近。严禁在加热设备旁进行洗涤、喷洒作业,不得在烘箱内存放任何物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实验实训教学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