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执行《茅台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基地,全校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中心、平台)由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归口管理。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条 实验室的类别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中心、平台)。
第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以有效完成学校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任务确定。全校实验室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五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学科发展需要,有较为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或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所必需的场所、配套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及基本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相对稳定的实验室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包括实验室负责人和至少一名以上的专兼职实验管理人员;
(5)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6)有满足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实验任务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 申请新建实验室,须由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填写《茅台学院新建实验室申请表》,由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审核并组织论证,报学校审批并落实实验场地及建设经费后方可设置。
第七条 实验室的调整含实验室合并、更名、调换等。实验室的调整需由系(部)提出调整的详细理由和方案,由实验实训教学中心报学校实验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实验室的撤销由系(部)提出实验室撤销的详细理由,以及原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室用房、实验设备、实验室相关经费的安置处理办法等,报送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撤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教学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