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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学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23-01-16 11:21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法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列入了《特种设备目录》。国家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报废处置等各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目录》以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公布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实习实训教学中心是实验室教学科研特种设备的管理单位,负责实验室教学科研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合法使用、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督促作业人员规范操作,安全使用,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二)使用教学科研类特种设备的二级单位(各系部及各职能部门)是教学科研类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应履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台账;编制操作规程并执行等职责。

(三)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电梯、燃气管道安全运行保障主体责任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的相关条款执行。

(四)保卫处是学校电瓶车、临时进入校园区域的特种设备的管理单位,负责确保学校电瓶车辆、临时进入校园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协调处理全校电瓶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特种设备购置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报建、安装、调试、验收检验、注册登记、质保期内维修保养及设备移交等相关工作。对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与移交

第七条 购置

(一)购置前应履行特种设备购置安全论证,确定合适的安装使用地点。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购置时应进行详细、全面的市场调研,选择取得国家相应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特种设备擅自进行重大修理或改造。

购买进口特种设备,应提前告知进口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口的特种设备必须是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说明书应当采用中文。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都应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八条 安装

购置单位负责督促施工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安装、调试、自检和验收检验等工作。

(一)安装前应到属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二)特种设备安装应由制造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不得自行安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时,应选择具有国家相应许可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

(三)安装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向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第九条 注册

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取得《验收检验报告》后,由购置单位负责到属地(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十条 移交

(一)购置单位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应及时将特种设备移交给使用单位,并移交相关资料。

1.将特种设备关键资料副本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填写《茅台学院特种设备备案登记表》,将特种设备的备案资料移交资产管理处(电梯资料移交后勤管理处)建立特种设备“身份”档案。

3.将特种设备的关键资料正本及《茅台学院特种设备备案登记表》移交档案馆存档。

(二)学校建设项目附属特种设备及接受捐赠的特种设备,也必须按购置特种设备程序办理移交手续,接受学校监管,安全合法使用。

(三)移交特种设备方在移交特种设备时应如实说明特种设备是否存在故障,故障现象及原因,并做好交接记录。在故障依然存在和原因不详时,接收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十一条 学校对特种设备实行统一监管,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资产管理处不得办理设备入账;档案馆不得办理资料归档;计划财务处不得支付资金。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维护

第十二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二级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立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依规使用和操作特种设备;检查和督促特种作业人员规范作业。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质保期内的维修维护工作原则上由设备供应商负责实施,以确保维修维护的质量,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受委托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质保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维修维护并签订合同,特种设备的维修维护应按安全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安全技术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五章  定期检验与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坚持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并提交自检报告。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待处置消除异常后方可使用。

定检周期:电梯、燃气管道、场内(厂内)车辆、安全阀为1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定检;各类气瓶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

第十七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在检验有效期内提出停用申请,经属地(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停用期间不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八条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重新修复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应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资产管理处对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情况按学年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按月进行检查;具体使用人员应每周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操作前后均应进行检查。

 

第六章  改造、报废与产权转移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提出报废申请。

资产管理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消除特种设备使用功能后回收残值,并按学校规定处置相关资产。使用单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报资产管理处,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七章  作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时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按国家规定实行审验制,逾期不审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视为无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离开特种设备作业岗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发证机关确认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作业。

 

第八章  禁止使用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有以下问题的,禁止使用:

(一)未经验收检验或未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未排除故障的特种设备。

(三)超过定检周期未检验的特种设备。

(四)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五)已办理停用手续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九章  应急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操作规程,疏忽大意、不负责任和无证上岗等引发的责任事故,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第三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特种设备台账报送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修理”,是指在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对其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进行修理的活动。具体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如未提及或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1.特种设备目录

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

3.茅台学院特种设备备案登记表


附件1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

  

  

  

1000

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1100

 

承压蒸汽锅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

 

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

 

1310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1320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2000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2100

 

固定式压力容器

 

2110

 

 

超高压容器

2130

 

 

第三类压力容器

2150

 

 

第二类压力容器

2170

 

 

第一类压力容器

2200

 

移动式压力容器

 

2210

 

 

铁路罐车

2220

 

 

汽车罐车

2230

 

 

长管拖车

2240

 

 

罐式集装箱

2250

 

 

管束式集装箱

2300

 

气瓶

 

2310

 

 

无缝气瓶

2320

 

 

焊接气瓶

23T0

 

 

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

2400

 

氧舱

 

2410

 

 

医用氧舱

2420

 

 

高气压舱

8000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8100

 

长输管道

 

8110

 

 

输油管道

8120

 

 

输气管道

8200

 

公用管道

 

8210

 

 

燃气管道

8220

 

 

热力管道

8300

 

工业管道

 

8310

 

 

工艺管道

8320

 

 

动力管道

8330

 

 

制冷管道

7000

压力管道元件

 

 

7100

 

压力管道管子

 

7110

 

 

无缝钢管

7120

 

 

焊接钢管

7130

 

 

有色金属管

7140

 

 

球墨铸铁管

7150

 

 

复合管

71F0

 

 

非金属材料管

7200

 

压力管道管件

 

7210

 

 

非焊接管件(无缝管件)

7220

 

 

焊接管件(有缝管件)

7230

 

 

锻制管件

7270

 

 

复合管件

72F0

 

 

非金属管件

7300

 

压力管道阀门

 

7320

 

 

金属阀门

73F0

 

 

非金属阀门

73T0

 

 

特种阀门

7400

 

压力管道法兰

 

7410

 

 

钢制锻造法兰

7420

 

 

非金属法兰

7500

 

补偿器

 

7510

 

 

金属波纹膨胀节

7530

 

 

旋转补偿器

75F0

 

 

非金属膨胀节

7700

 

压力管道密封元件

 

7710

 

 

金属密封元件

77F0

 

 

非金属密封元件

7T00

 

压力管道特种元件

 

7T10

 

 

防腐管道元件

7TZ0

 

 

元件组合装置

3000

电梯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3100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3110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3120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3130

 

 

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3200

 

液压驱动电梯

 

3210

 

 

液压乘客电梯

3220

 

 

液压载货电梯

3300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3310

 

 

自动扶梯

3320

 

 

自动人行道

3400

 

其它类型电梯

 

3410

 

 

防爆电梯

3420

 

 

消防员电梯

3430

 

 

杂物电梯

4000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4100

 

桥式起重机

 

4110

 

 

通用桥式起重机

4130

 

 

防爆桥式起重机

4140

 

 

绝缘桥式起重机

4150

 

 

冶金桥式起重机

4170

 

 

电动单梁起重机

4190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4200

 

门式起重机

 

4210

 

 

通用门式起重机

4220

 

 

防爆门式起重机

4230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40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50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4260

 

 

造船门式起重机

4270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4280

 

 

装卸桥

4290

 

 

架桥机

4300

 

塔式起重机

 

4310

 

 

普通塔式起重机

4320

 

 

电站塔式起重机

4400

 

流动式起重机

 

4410

 

 

轮胎起重机

4420

 

 

履带起重机

4440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4450

 

 

铁路起重机

4700

 

门座式起重机

 

4710

 

 

门座起重机

4760

 

 

固定式起重机

4800

 

升降机

 

4860

 

 

施工升降机

4870

 

 

简易升降机

4900

 

缆索式起重机

 

4A00

 

桅杆式起重机

 

4D00

 

机械式停车设备

 

9000

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9100

 

客运架空索道

 

9110

 

 

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

9120

 

 

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

9200

 

客运缆车

 

9210

 

 

往复式客运缆车

9220

 

 

循环式客运缆车

9300

 

客运拖牵索道

 

9310

 

 

低位客运拖牵索道

9320

 

 

高位客运拖牵索道

6000

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6100

 

观览车类

 

6200

 

滑行车类

 

6300

 

架空游览车类

 

6400

 

陀螺类

 

6500

 

飞行塔类

 

6600

 

转马类

 

6700

 

自控飞机类

 

6800

 

赛车类

 

6900

 

小火车类

 

6A00

 

碰碰车类

 

6B00

 

滑道类

 

6D00

 

水上游乐设施

 

6D10

 

 

峡谷漂流系列

6D20

 

 

水滑梯系列

6D40

 

 

碰碰船系列

6E00

 

无动力游乐设施

 

6E10

 

 

蹦极系列

6E40

 

 

滑索系列

6E50

 

 

空中飞人系列

6E60

 

 

系留式观光气球系列

500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5100

 

机动工业车辆

 

5110

 

 

叉车

5200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F000

安全附件

 

 

7310

 

 

安全阀

F220

 

 

爆破片装置

F230

 

 

紧急切断阀

F260

 

 

气瓶阀门


附件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

 

1.开箱

 符合规范的技术图纸(设计总图上印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和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

 其它有关资料

注: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须具备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要求的有关证明资料。

2.安装

 安装单位许可证书

 安装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保障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安装人员名单及许可证书复印件)

 委托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3.验收检验及注册

 检测检验报告(属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移交及备案

1)关键资料

 设计文件及使用维修说明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监督检验证明

 安装、改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2)备案资料

 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验收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

5.使用单位应建立的安全技术档案

1)规章制度

 岗位责任书

 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2)技术档案

 档案文件清单

 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安装、维保、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验收检验报告书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故障及事故记录

3)日常使用档案

 日常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校验、检修记录

 操作人员培训等情况登记

6.维护保养及维修

 维护保养、维修单位许可证书

 维护保养、维修合同文本内容

 维护保养、维修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运行故障、维修及事故记录等

7.改造

 改造申请书

 改造施工单位许可证书

 安全保障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许可证书复印件)

 改造施工技术方案及合同文本

 改造申请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检测检验报告 (属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

 变更注册使用证

 

附件3

茅台学院特种设备备案登记表

序号

安装

时间

安装

地点

使用单位

(管理单位)

注册代码

登记证

编号

设备名称/品牌/型号

生产厂家

下次检验

日期

五方通话

视频监控

 

 

 

 

 

 

 

 

 

 

 

 

 

 

 

 

 

 

 

 

 

 

 

 

 

 

 

 

 

 

购置单位:(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期:

使用(管理)单位:(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期:

资产管理处:(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期:

注:1.备案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注册登记表、验收检验报告原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

2.本表一式4份,购置单位、使用(管理)单位、资产管理处、档案馆各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