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且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我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资产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对资产的管理,以达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及保值增值。
第四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学校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盘活资产,堵塞资产流失漏洞,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加强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推动其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四)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和考核其保值增值情况;
(五)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学校资产所有者权益,保证学校资产的合法收益。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二)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效益相结合;
(四)坚持统一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暂付款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的投资。
(五)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七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三级资产管理体系。
(一)学校作为全校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涉及资产的重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学校相关职能单位:资产管理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履行资产监督及管理职责,计划财务处、实习实训教学中心、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图书信息中心、科研处、档案室、公共基础教学部、党政办公室、审计处按照各自职能作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二级管理单位)。
(三)各资产使用单位,作为学校资产的三级管理单位。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资产进行宏观、综合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学校各类资产归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管,根据学校资产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划分归口管理单位具体管理范围;
(二)起草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和重大管理规章制度并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三)负责督促学校各类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学校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工作;
(四)提请学校研究决定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分工: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的管理,以及固定资产相关凭证的审核和建立相应的资产账簿。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公务车辆,礼堂、报告厅、会议室,学校校名、校徽和名誉有关的权利的管理。
(三)实习实训教学中心: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国家教育部的要求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办理工程完工后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学校公用房产的管理;校园后勤保障类业务中相关资产(如道路水电管网、绿化绿植及其他生活服务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公共家具用具)的管理;协助资产管理处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林权证。
(五)教务处:负责学校公共教室、在线课程资源及教学有关的著作权的管理。
(六)图书信息中心:负责学校图书期刊、域名、数据、信息类软件及硬件资产的管理。
(七)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权、动植物新品种权、非专利技术以及与科技成果有关的著作权的管理。
(八)档案室:负责学校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
(九)公共基础教学部:负责学校公用体育设施、器材、场地的管理。
第十条 审计处为资产管理监督部门,依法对全校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根据资产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分管学校不同资产。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分管资产的特点、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分管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通过对分管资产的配置及使用的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对三级管理单位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归口管理、日常指导、检查监督;
(四)强化资产的账务管理,定期进行资产的年度对账与调账工作,做好各类资产的年度账册归档工作,确保学校资产管理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做好分管资产总值管理、年度清查登记、定期统计汇报等工作;
(六)其他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为学校资产的三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的全员管理意识;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责任制,把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依据国家和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资产的管理规定;
(四)负责本单位的资产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处置申报、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保障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包含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
(一)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业务发展以及各单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置换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二)学校资产配置应当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
(一)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学校将占有、使用的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学校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利用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
(一)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二)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三)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学校资产。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
(一)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材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适用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对学校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二)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取得的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资产;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单位的资产;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资产。
(三)学校资产评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八条 资产清查
(一)资产清查是指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求,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学校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二)学校资产清查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产权纠纷的调处
(一)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学校财产所有权、使用权,财产经营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二)学校同校外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产权纠纷,由学校指定责任单位牵头,相关单位配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调处。
第二十条 资产信息管理
加强资产的信息化管理,通过建设相关管理系统,实施资产的信息化动态监管,做好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并利用管理系统对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是集团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向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学校产权登记包括学校(非经营性)资产产权登记和校办经济实体(经营性)资产产权登记,具体工作由资产管理处、党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等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非经营性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资产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学校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由学校委托相关职能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校办经济实体产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部分。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由经营使用单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才能转入经营。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对该单位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经批准经营的资产,享有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经营单位只有经营权。
第二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后,执行“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资产总额为基数,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收取的占用费,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经营性资产进行配置、调拨;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支情况、上缴费用等情况。
第三十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
1.国家财政拨款;
2.上级专项补助;
3.维持教育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分析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大数据管理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各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各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单位资产管理绩效。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各单位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资产管理制度建设,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核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 归口管理单位对分管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是否明确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
(三)对所占用的资产是否按要求建立账、卡,是否做到账、卡、物相符;
(四)是否按照“真实、完整、准确”的要求,做好数据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五)是否做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
(六)学校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流失;
(七)对发现的资产管理问题,是否按要求及时处理和纠正;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使用管理行为的经济监督和纪检监督按照学校有关职能单位的职责各自履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资产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及保管使用人,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及有关职能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改变资产性质和用途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目的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经营管理,不按时足额完成上缴任务的。
(六)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账卡不符、账物不实等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 资产的使用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