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政府会计准则》《茅台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学校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实习实训教学中心、后勤管理处、图书信息中心及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共同参与。
第五条 拟处置的学校固定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固定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已到达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盘亏、呆账和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应坚持“勤俭办学、物尽其用、分类归口、逐级报告”的原则,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工作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无权擅自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报批工作,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共同参与固定资产实物的处置工作;固定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根据批复文件及交易凭证调整资产管理系统卡片账目;会同计划财务处组织办理相关财务账目调整工作。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分工: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核由实习实训教学中心负责;学校公用设施、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核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图书、信息类硬件等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核由图书信息中心负责;其他类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核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固定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固定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分为校内调拨及校外划转。校内调拨,是指学校某单位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将原先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偿划拨给学校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固定资产校内调拨的单位须填写《茅台学院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经审批后及时报资产管理处进行账目信息变更。校外划转,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级单位的决定,在不改变学校固定资产性质的前提下,将学校固定资产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划转给其他单位,变更学校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固定资产包括:(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固定资产;(三)因隶属关系改变,需上划、下划的固定资产;(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捐赠是指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以捐献、赠送的方式用于社会公益、扶贫、赈灾的行为。
第十五条 茅台学院固定资产捐赠的范围、条件及办理程序按照《茅台学院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六条 有偿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固定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固定资产(即补价)。
第十八条 茅台学院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和置换的范围、条件及办理程序按照《贵州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黔财资〔2016〕21号)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
(一)报废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经专家、专业机构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国家或行业对固定资产报废有技术规定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置。达到国家或省更新标准,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报废处置。对未达到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确需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专家技术鉴定,并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的专项说明。
(二)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对固定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二十条 报废、报损审批流程
(一)涉及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由使用单位填制《茅台学院资产报废(损)审批表》,经资产管理处鉴定,计划财务处对固定资产原值和残值进行确认,价值在5万元及以下确需报废、报损的,报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废、报损;价值在5万元以上确需报废、报损的,经学校审批后报废、报损。
(二)涉及未达到使用年限报废后存在资产损失的,由使用单位会同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制《茅台学院资产报废(损)审批表》,详细说明固定资产的数量、技术状况和报废原因等,按资产损失处置方式经学校审批后报废、报损。
(三)大型仪器设备、仪器仪表的报废、报损需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其中,报废、报损单台(件、套)账面原值在5万元以上至5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组织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至少5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材料;报废、报损单台(件、套)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学校组织鉴定小组(由技术专家及资产管理处、实习实训教学中心、后勤管理处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至少5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材料;
(四)报废、报损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虽未到使用年限但存在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 报废、报损申报材料
(一)《茅台学院资产报废(损)审批表》;
(二)《茅台学院报废(损)资产明细表》;
(三)《茅台学院设备报废(损)技术鉴定报告》;
(四)属危房确需拆除的房屋,应当提供危房技术鉴定报告;因其他原因需报废报损的房屋,应当提供相关上级单位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款上缴国库的凭证等;房屋、土地产权证明,如无产权证明的,应当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公证书;
(五)机动车报废、报损,须提供机动车登记证(无登记证的提供行驶证)、车辆全貌图等资料;
(六)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对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及保险公司的相关赔付资料;
(七)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工作,原则上每学期期中集中申报一次。需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单位应于每学期期初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以及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交学校财务,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私分、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固定资产处置所需支出由学校预算安排,按预算管理项目和要求进行列支。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上级主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资产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校纪检监察、审计等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固定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固定资产的;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